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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上报军队主管部门___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备注:本合同(或称协议)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根据项目情况取舍、增加和修改。


附件二:        合作建房合同(参考式样)

甲方:(提供土地的军队单位名称或部队代号)
乙方:(合作单位名称)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和法规,就合作建房问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建设___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土地位于___,宗地编号___,面积为___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负责提供建设经费___万元。
  第四条 由___方负责合作建房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安置,乙方负责支付甲方补偿费___万元。此项经费本合同生效后___日内由乙方___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负责办理军队内部合作建房的报批手续,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按规定应上缴的土地转让费、土地管理费由___方承担。
  第六条 由___方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合建项目的规划、立项、建房指标及其他有关事宜,发生的费用由___方负责。
  第七条 由___方负责合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发生的费用由___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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