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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土地开发后的经营管理(不含房屋出售),按《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参考式样)

甲方:(转让土地的军队单位名称或部队代号)
乙方:(受让土地的单位名称)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和法规,就军用土地转让问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宗地编号___,该地块总面积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转让费___万元,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费用___万元(注:视具体情况定)。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年限___年,自___起算。
  第四条 甲方负责办理军队内部土地转让的报批手续,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按规定应上缴的土地转让费、土地管理费由___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___费(注:视具体情况定)。
  第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日内(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内,开户单位___,开户银行___,帐号___。
  第七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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