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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失效]

  (二)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
  (三)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四)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及其需要确定。
  第九条 职业后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三)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
  第十条 职业后续教育也可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以下形式:
  (一)参加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
  (二)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三)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
  (五)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后续教育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职业后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三)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四)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选定;
  (五)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各该地区的职业后续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
  (二)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三)制定各该地区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合理制定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检查、考核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负责检查、考核各该地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并如实填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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