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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 (1996)会协字4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职业后续教育,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职业后续教育形式,合理确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合理组织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以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全行业的执业水准。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并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确保职业后续教育质量。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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