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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 (1996)会协字4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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