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
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或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或重组方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作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九、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一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
(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六)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包含通过季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