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积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普遍建立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加强协调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切实发挥作用。
(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应司法救助服务。
(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实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获得足额经费补助;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五)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在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地方,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共同建立500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强化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能力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
(六)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学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加强不同性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及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七)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网站,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与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推动建立残疾人组织支持诉讼和非诉讼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