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厅(局、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2月29日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国家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5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探索了解决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地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推进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了保障条件。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残疾人普遍面临的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缓解,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予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