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
《立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
《案由规定》)已于2011年l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53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l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为正确适用
《立案规定》和
《案由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把好案件受理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负责。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