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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软件资产管理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软件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精神,建立和完善气象部门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充分发挥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491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气象部门软件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软件资产配置环节核算管理工作机制
  气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将软件资产作为计算机软件类登记入账(小类代码:基础软件代码2010901、支撑软件代码2010902、应用软件代码2010903、其他计算机软件代码2010999),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待“气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完成后即可登记录入)。
  (一)采购的商业软件。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制度,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财务入账等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
  (二)自行开发或升级改造的软件。要切实加强对自行开发、升级软件的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开发或升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加强软件资产价值核算,及时组织验收,建立或调整软件资产账卡。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按开发、升级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应当和硬件分开独立入账。要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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