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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是继《国务院关于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210号)、《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之后又一个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对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落实“十二五”气象防灾减灾重大工程、加快发展现代气象业务和加强公共气象服务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广泛开展《意见》的宣传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采取多种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做好《意见》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重点宣传《意见》的重大意义及其所确定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政府职责和社会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理解、支持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渠道和手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解读《意见》,积极营造有利于《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的良好社会环境。要积极主动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明确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协调推进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共同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认真做好《意见》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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