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急响应命令。局应急办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局长签发,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局长签发。
(八)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九)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从低级到高级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十)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应按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不低于中国气象局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降级及解除须提前报局应急办,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六、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到IV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IV级应急响应命令。
应急响应内容:
1.局应急办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
2.办公室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
3.局应急办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通报情况。
4.减灾司及时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向局应急办提出加强预报预警应急措施建议和应急响应变更或解除建议。
5.其他相关人员在岗待命。
6.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
(二)Ⅲ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到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
应急响应内容:
1.局应急办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
2.局应急办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通报情况;每天编制1期《气象灾害应急情况摘报》报送领导小组;向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应急综合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