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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总结验收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总结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启动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6号)要求,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历时两年,已于2011年底结束。为总结试点经验,更好地指导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我局决定对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验收工作对象

  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800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接受考核验收;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考核验收试点单位基础上,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二、总结验收组织方式

  在我局统一指导下,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所推荐单位的总结验收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同时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单位的总结验收工作。

  我局将根据需要派员前往部分地区参加总结验收并调研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主要内容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试点单位应参照《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关于启动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试点工作方案、实施计划中设定的目标,全面、认真地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

  (一)试点单位工作总结与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试点期间,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设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各级管理人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培训的情况;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方面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遇到的困难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对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建议。

  (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试点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

  试点期间,本地区对试点工作方案、计划的落实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的专题交流、培训活动等培育工作和政策研究工作,对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情况,引入的优势资源,采取的创新举措等;总结验收工作方案和实施程序,对总结验收结果进行深度分析,以体现本地区试点工作整体成效,试点工作与地区产业特色结合以及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四、总结验收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启动工作(4月5日至4月13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协调,自行确定验收时间和组织方案,向第四批试点单位发布总结验收工作通知,可附本通知。验收时间和组织方案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及时报我局备案。

  (二)试点单位自查总结(4月16日至4月28日)

  试点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准备相关汇报材料。按照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要求提交《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情况统计表》和试点工作总结文字材料。

  (三)试点单位考核验收(5月2日至5月18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对本地区试点单位的考核验收,可采取审阅材料、汇报答辩、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参考《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对试点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书中应写明考核验收结果,参考标准为:A.优秀(80分以上),B.合格(60-79分),C.不合格(60分以下)。

  (四)地方试点工作总结(5月21日至5月31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考核验收情况,对本地区试点单位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前后知识产权数据变化情况,撰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选择试点期间取得突出进展、具有典型意义或者存在代表性问题的部分试点单位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试点工作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

  五、总结验收工作要求

  总结验收是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探索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思路的重要手段。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总结验收工作,认真组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深入指导,严格打分,汇总经验,推进总结验收工作扎实开展。

  请于2012年6月5日前将本地区总结验收工作材料报送我局。总结验收工作材料包括:

  (一)各试点单位的情况统计表、试点工作总结的电子件;

  (二)对各试点单位的验收意见书,其中应写明验收成绩,并说明该单位的突出特点和问题,此项为含签章的原件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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