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单位向中央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的,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向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的,应同时抄送相应的中央主管部门。
3.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分配的“示范工程”推荐名额(见附件1)进行择优筛选后,在“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2,可在国家档案局网站下载)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的申报材料报国家档案局。
四、“示范工程”确定
推荐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其档案管理应达到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先水平,在全国或本行业中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国家档案局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和比选,最终确定和公布“示范工程”名单,颁发“示范工程”证书。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应填写“示范工程”申报表,同时报送项目基本情况介绍(500字左右)、项目档案工作报告(3000字左右)、项目档案验收意见(复印件)、10张档案工作场景照片及文字说明(5吋,彩色打印在A4纸上)。
请相关单位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推荐的“示范工程”申报材料报送到国家档案局经科司项目处,联系电话:(010)63093042、66182711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全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示范工程”推荐名额(略)
附件2:“全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示范工程”申报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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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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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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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验收
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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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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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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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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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获奖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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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管
理
简
要
介
绍
档
案
管
理
简
要
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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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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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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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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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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