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
(档办〔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管理企业档案部门:
2006年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来, 众多建设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建精品工程,创一流档案”作为项目建设和项目档案管理追求的目标,实现了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促进项目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升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创优争先提供引领和示范,宣传和推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争创一流,国家档案局将开展创建“全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示范工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原则
“全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采取自愿参加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报。计划每2年公布一批“示范工程”名单。
二、申报范围
已按相关要求进行了项目档案登记,按《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项目档案验收且评价突出,并向国家档案局报送了验收备案材料的下列项目可以申报“示范工程”:
1.国家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或受国家档案局委托验收的项目。
2.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管理企业,下同)验收的项目。
3.中央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
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以参加本次申报。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组织其项目档案验收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申报。国家档案局组织验收的项目,按申报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跨省区的项目向中央主管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