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六五普法”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督察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案,由黑龙江海事局做好有关工作,上海、河南、重庆市地方海事局配合。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工作,由浙江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海事标准化工作
(一)做好交通运输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加强海事标准制修订管理,开展《海事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由天津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做好交通运输部标准研究项目《船舶溢油应急能力评估导则》、《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价程序和分类方法》等的研究工作,分别由山东海事局(烟台溢油中心)、辽宁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做好《船舶溢油应急能力评估导则》、《转盘/转筒/转刷式收油机》、《吸油拖栏》、《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应急卸载装置》等海事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山东海事局(烟台溢油中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做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技术要求》、《船舶装载煤炭自热性检测标准》等船舶载运散装固体货物海事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由天津海事局、河北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危险品研究中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工作
(一)完成《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编制工作,及时纳入新生效国际公约、规则、决议等文件。完成《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换版工作。
(二)开展国内船舶检验技术法规2014年改版的准备工作。在整合现行法规、规范的基础上,确定法规编制原则、架构,对结构设计、设备配置等方面的优化配置进行研究。
(三)推进内河航区普查及沿海航区细化工作,根据船舶检验及海事管理的需要,逐步推进对重点水域的航区划分。其中内河航区普查由天津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沿海航区细化试点,由上海、福建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研究建立船检技术法规生效后培训、宣贯、检查及评估机制,并结合法规实施情况,研究船检技术需求及意见的信息反馈机制,扩充法规研究的信息输入渠道,以提高法规编制的能力和水平,由上海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开展船检技术法规评估及专项问题研究工作。组织对已报批的相关船检技术法规的内部审定,研究船舶清洁能源应用及安全技术要求、非自扶正式救生筏淘汰问题等对海事、船检管理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专项问题,及时解决船检技术法规实施中反馈的问题,不断完善船检技术法规内容,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及适用性,由浙江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