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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 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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