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部门对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被督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或者个人的责任:
(一)妨碍或拒绝执法督察;
(二)拒绝执行督察处理意见;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执法人员;
(五)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和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督查部门,由督查部门实施验证。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以及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开展的定期督察应当覆盖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全部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三十四条 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追究责任的,督查部门应当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任追究建议表》(附件六),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的,督查部门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及所在执法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考评。
第三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督察档案管理,督察活动中的相关记录材料、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督察通报以及验证材料均应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督察情况进行总结,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每年将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考核汇总表》,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四十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察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式样,由中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推荐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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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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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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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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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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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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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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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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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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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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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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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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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推荐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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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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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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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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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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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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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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