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
(三)以音频、视频、照相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执法;
(二)着装不符合规定;
(三)不遵守执法风纪。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除应当要求其纠正外,还应通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越权执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履行或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海事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察主要采取定期督察、不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结束后,应当及时通报督察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定期督察的频次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半年度、年度的时间节点开展。
定期督察的主要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并应以表格的形式明确督察的具体项目,具体海事执法行为的督察比例应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并在督察方案中明确督察比例或数量。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定期督察或专项督察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督察方案应明确被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比例或数量、督察人员、督察组长和时间安排,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附件三);
(二)报批公布。督察方案应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公布;
(三)开展督察。督察人员按照方案实施执法督察,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附件四),由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情况反馈。督察组长负责组织汇总督察情况,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反馈表》(附件五),交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编写通报。督查部门应当根据督察情况编写《督察通报》,准确描述督察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督察建议,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六)整理归档。督察活动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将督察中的相关材料交督查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不定期督察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或暗访等方式。
以暗访形式开展督察时,应当制定督察方案,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暗访时,督察人员应当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对重点督察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被督察对象对督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督查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