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中国海事局成立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督察长由中国海事局分管督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督察委员会由督查部门、业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督察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首长担任。
第十一条 中国海事局督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重大督查事项。
中国海事局督查部门承担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部署全国统一的督察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查部门应当配备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报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将执法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确保督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督察人员培训制度,为执法督察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培训经费,并确保督察队伍的稳定,保证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查部门组织执法督察时,应当调派持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人员参加,并综合考虑督察活动的规模、督察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制度等因素。
第十六条 需要调派督察人员的,应当在督察方案确定后三日内,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调派,按时参加督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回复。
第十七条 上级督查部门可以指令下级督查部门对特定执法事项进行督察。下级督查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督察任务,并上报督察结果。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督察情况,不得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四章 执法督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执法督察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分管督查工作领导担任。
组长应当召开督察预备会议,明确督察的内容、重点、分工和要求,做好督察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督察组长的工作分工,督察活动结束后,由督察组长根据督察人员的实际表现填写《督察人员考核表》(附件二),报督察活动组织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海事制服并出示督察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询问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