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督察人员管理
第四条 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 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查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 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