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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以来全国环保规划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先进个人表扬对象原则上不考虑厅局级领导。

  三、表扬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践行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环境保护是重大民生问题、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探索环保新道路等战略思想;

  3、省级“十一五”、“十二五”环保规划编制、评估工作或投资保障工作业绩突出,得到了省级党政领导、上级环保部门的肯定;

  4、工作团队岗位设置科学,人员结构合理,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思路明确,团结协作,作风优良,素质较高,相关工作条件保障到位;

  5、“十一五”以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二)先进个人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

  2、坚持践行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环境保护是重大民生问题、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探索环保新道路等战略思想;

  3、长期从事规划编制评估或投资保障工作,在相关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工作思路清晰,工作业绩突出,曾在本单位被评为评优等次或被授予其他奖励。

  4、“十一五”以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四、推荐程序和原则

  (一)推荐原则

  1、公开公正。被表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环保厅(局)研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推荐至我部。

  2、业绩优先。坚持以工作业绩为衡量标准,注重推荐“十一五”以来取得公认的产出或成效的集体和个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表扬范围、表扬对象、表扬条件、推荐程序进行推荐,公示时应附必要信息和事迹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二)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环保厅(局)具体组织和把关,我部不再组织评审。各推荐单位将拟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在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于4月6日之前将推荐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一、二)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我部,同时将推荐表电子版发送至wang.zhengang@me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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