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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以来全国环保规划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以来全国环保规划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环办函[2012]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办公厅(局):

  “十一五”以来,规划财务工作紧密结合环保中心工作,在规划编制评估、投资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十一五”规划任务圆满完成、“十二五”顺利开局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激励各级环保部门和广大干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规划财务工作,为探索环保新道路、开创环保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经研究,决定通报表扬一批规划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扬范围

  “十一五”以来,在“十一五”环保规划编制评估、“十二五”环保规划编制、投资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为环保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先进集体表扬范围: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系统和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先进个人表扬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环保系统和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表扬对象和名额

  (一)先进集体

  先进集体表扬对象包括:1、组织和承担省级(含副省级等,下同)“十一五”、“十二五”环保规划编制、评估工作处(室)、直属单位或其内设机构;2、承担投资保障工作的处(室);3、作为投资保障工作重要技术支撑的直属单位或其内设机构。

  39个省级环保系统各1个名额。

  (二)先进个人

  先进个人表扬对象包括:1、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十一五”、“十二五”环保规划编制、评估工作或在环保投资保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每部门1个名额;2、各省级环保系统在省级“十一五”、“十二五”环保规划编制、评估或投资保障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每省1个名额;3、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在本地“十一五”、“十二五”环保规划编制、评估工作或投资保障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每省2个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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