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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

  (二)建立机制,持续开展

  各组织单位要将“质量标杆”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探索建立工作机制,为持续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力求每年组织一批企业创立标杆、学习标杆、实践标杆、超越标杆,持续发挥“质量标杆”活动的积极作用。

  (三)严格遴选,树立典型

  “质量标杆”活动重在学习提高。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总结提炼在质量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经验。

  (四)坚持以企业为主体

  在策划和推进活动过程中,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本着平等、自愿、广泛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质量标杆”活动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践之中。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彭琦
  电 话:010-68205252
  邮 箱:pengqi@miit.gov.cn

  中国质量协会 赵建坤
  电 话:010-66089080
  邮 箱:zhaojiankun@caq.org.cn

  附件:1.“质量标杆”基本条件
  2.“质量标杆”案例总结材料的要求
  3.“质量标杆”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质量标杆”基本条件

  一、设立“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信誉、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总体呈现健康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高质量声誉。获得过与质量管理相关的荣誉,如质量奖、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自愿与其他企业分享经验。
  二、“质量标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相关质量管理活动或质量管理方法具有成熟性和系统性。在本企业持续推广应用五年以上,并在最近的三年连续取得显著成效。
  (二) 具有在其他工业企业的适用性和示范作用。已经树立了在行业或地方标杆地位的典型经验优先考虑。
  (三)典型经验应相对完整、可归纳总结。如果典型经验需要企业文化、制度等方面的条件支持,应将有关条件纳入典型经验。
  (四)典型做法的效果应可以评价。有关效果的评价方式应纳入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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