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质检食监函[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颁布后,各地质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11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见附件)转发你局,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如仍有不清楚、不好把握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或卫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