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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四、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仲裁场所建设。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仲裁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经济发达地区的仲裁庭建设要逐步实现标准化;经济欠发达、案件量少的县 (市、区)应保证有专门的仲裁庭等办案需要的基本场所和设施,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仲裁庭基础设备的配备和更新。各地要逐步解决办案所需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仲裁专用办案车辆的配备等,不断改善办案条件。
  (三)加强仲裁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仲裁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保工程”,切实改善仲裁信息化设施和条件,提升仲裁信息化水平。要逐步实现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共享,具备咨询、信息交流、工作研究、办案进程管理和查询、办案监督等功能,满足仲裁工作和社会的广泛需求。
  五、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努力加强仲裁保障能力
  (一)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各地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关于停止仲裁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经费的规定,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提高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
  (二)做好仲裁免费服务。各地要强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在仲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服务。提供免费普法宣传、仲裁导引、风险告知等资料,积极创建方便、实用的专门网络平台,提供免费信息服务及咨询等;积极创造条件,在法律援助、仲裁文书送达、裁审衔接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六、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努力提高仲裁科学管理能力
  (一)强化仲裁委员会职责。要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在聘任、解聘仲裁员以及受理案件、处理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对仲裁活动监督等方面,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
  (二)加强仲裁办案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流程制度,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工作流程;规范接案、立案、庭审等各个环节,确保办案过程规范、统一、有序。要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跟踪、办案监督制度,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仲裁裁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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