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一)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指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该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其他名称,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实体化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既要立足当前有效应对争议案件持续多发的现状,又要着眼“十二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实体化办事机构的规模、办案场所、办案人员等,不断完善实体化建设的各项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实体化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要求,体现高效、便捷、公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色,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实体化办事机构。具体计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能力
(一)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各地要根据仲裁工作的现实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专职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仲裁机构配置专职仲裁员时要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招用仲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岗位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录或公开招聘。记录人员等辅助工作人员可从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中招录。
(二)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渠道。各地可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教学和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积极扩大兼职仲裁员的来源渠道。要根据专、兼职仲裁员的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仲裁办案的水平。
(三)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仲裁员的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仲裁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要树立仲裁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仲裁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仲裁员办案应着正装,具体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