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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是当前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实施,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夯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基础,是当前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大局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保证。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的紧迫性,要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作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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