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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6号)同时废止。

  附表:1、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表1: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贷款情况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占用天数贷款积数 (万元·天)申请贴息率申请贴息额(万元)
贷款年限贷款金额贷款种类贷款用途
(自 年 月 至 年 月)(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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