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751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平保寿发〔2011〕228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9月12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委员会、财务计划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各委员会由三至六名董事组成。
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承担审计功能: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三)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并审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四)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听取并审议外部审计机构报告;
(六)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核稽核监察查处情况;
(九)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审计管理工作。
承担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功能,监督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十)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
(十一)审议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
(十二)设计和审议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规划风险管理职能;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十四)审议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十五)审议公司整体风险限额及各项业务的风险限额,规划各级风险管理授权体系;
(十六)审议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以外的风险项目;
(十七)定期审查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受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十八)监督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合规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