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15号)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税号
| 物品类别
| 范围
| 税率
|
01000000
| 食品、饮料
| 食品:包括水产品、乳制品、糖制品、调味品,燕窝、冬虫夏草、高丽参、红参、西洋参、人参、鹿茸、阿胶、奶粉及其他保健品、补品等;
饮料:包括茶叶、咖啡等其他非酒精类饮料。
| 10%
|
02000000
| 酒
| 包括啤酒、葡萄酒(香槟酒)、黄酒、果酒、清酒、米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金酒、白酒、药酒、保健酒、鸡尾酒、利口酒、龙舌蓝、柯迪尔酒、梅子酒等用粮食、水果等含淀粉或糖的物质发酵或配制而制成的含乙醇的酒精饮料。
| 50%
|
03000000
| 烟草
|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碎烟、烟梗、烟末等。
| 50%
|
04000000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 衣着:包括外衣、外裤、内衣裤、衬衫/T恤衫、其他衣着等;
配饰:包括帽子、丝巾、头巾、围巾、领带、腰带、手套、袜子、手帕等;
家纺用品:包括毛毯、被子、枕头、床罩、睡袋、幔帐等;
其他:包括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地毯等。
| 20%
|
05000000
| 皮革服装及配饰
| 包括各式皮革服装及皮质配饰。
| 10%
|
06000000
| 箱包及鞋靴
| 箱:包括各种材质的箱子;
挎包、背包、提包:包括各种材质的挎包、背包、提包;
钱包、钥匙包:包括各种材质的钱包、钥匙包、卡片包;
其他:包括化妆包、包装袋(盒、箱)等。
| 10%
|
鞋靴:包括皮鞋、皮靴、运动鞋、其他鞋靴等。
|
07000000
| 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 高档手表:审定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手表。
| 30%
|
表:包括高档手表外其他各种表;
钟:包括座钟、挂钟、台钟、落地钟等;
配件附件:包括各种表、钟的配件、附件。
| 20%
|
08000000
|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艺术品、收藏品
| 包括金、银、珠宝及其制品,艺术品、收藏品。
| 10%
|
09000000
| 化妆品
| 芳香类化妆品:包括各种香水、香体棒、止汗露、走珠香露等;
清洁/护理类化妆品:洗面奶(乳、皂)、洁面霜(露、蜜、粉、者哩)、卸妆水(乳、膏、液、油)、鼻贴膜、去黑头膏(液)、剃须膏(泡沫)、洗甲液,面霜、眼霜、日霜、晚霜、冷霜、防晒霜、祛斑霜、护肤膏(霜、露、乳液、喷雾)、磨砂膏、按摩膏、精油、化妆水(含爽肤水、柔肤水、紧肤水、护肤水、收缩水)、须后水、隔离霜、面膜、面膜膏(粉)、眼膜、颈膜、护手霜、护甲水(霜、油)、指甲硬化剂、润唇膏、去角质膏(粉)、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花露水、痱子粉、爽身粉等;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包括粉底、粉饼、胭脂、眼影、眼线笔(液)、眉笔、睫毛膏(液)、唇膏、唇彩、唇线笔、指甲油、发胶、发泥、定型水(啫哩、摩丝)等;
特殊功能类化妆品:丰(美、健)乳霜、纤体霜(膏)、健美霜、紧致霜、除臭露(剂)等。
| 50%
|
10000000
| 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
| 医疗器材:包括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动洗眼器、红外线耳探热针、空气制氧机、治疗用雾化机、电动血压计、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保健器材:包括按摩床、按摩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美容器材:包括蒸汽仪、喷雾器、化妆/美容专用工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10%
|
11000000
| 厨卫用具及小家电
| 厨房用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餐具、刀具、炊具、灶具,锅、壶、盘、碗、筷子、勺、铲、餐刀、餐叉、切菜刀、案板、削皮刀、手动绞肉机、手动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净水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等;
卫生用具、洁具:包括水龙头、淋浴用具等;
其他家庭用具:包括电话机、传真机、游戏机、手动缝纫机或编织机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10%
|
电器类厨房用具:包括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家用洗碗机、电烤箱、面包机、电炉灶、豆浆机、酸奶机、电动榨汁机、咖啡机、制冰机、饮水机、食品调理机、电动食品研磨机、煮蛋器等电器用具;
电器类卫生用具、洁具:包括电热水器等电器用具。
其他小家电:包括灯具、电动缝纫机或编织机、电动剪草机、便携式复印机、电风扇、电烫斗、电吹风机、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器,地板打蜡机、增湿机、除湿机、增除湿一体机、电暖器、电热毯、空气清新机、家用吸尘器、家用地毯洗涤机等电器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等。
| 20%
|
12000000
| 家具
| 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具、柜、橱、台、桌、椅、书架、床、床垫、坐垫等。
| 10%
|
13000000
| 空调及其配件、附件
| 包括空气调节器及其配件、附件等。
| 20%
|
14000000
| 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 包括各式电冰箱、冰柜、红酒柜及其配件、附件等。
| 20%
|
15000000
| 洗衣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 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干衣机/烘干机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20%
|
16000000
| 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
| 包括各式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20%
|
17000000
| 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照相制版机、放大机,数码相框、存储卡、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水下摄影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洗像盒、显影罐等。
| 10%
|
电视摄像机
| 20%
|
18000000
| 影音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 包括录音笔、录音机、收音机、MP3播放机、MP4播放机、收录音机、数码录放音器、电唱机、激光电唱机、放像机、录像机、激光视盘机、(单)功能座、音箱、自动伴唱机、卡拉OK混音器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20%
|
19000000
| 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 包括个人计算机及其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
| 10%
|
20000000
| 书报、刊物及其他各类印刷品
| 包括书报、刊物及其他各类印刷品。
| 10%
|
21000000
| 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 包括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等。
| 10%
|
22000000
| 文具用品及玩具
| 包括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像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望远镜、眼镜、绘图用具、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削铅笔器、算盘、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记事簿、电子(纸)书、誊写钢板等各种文具用品及玩具。
| 10%
|
23000000
| 邮票
| 包括中国大陆及境外各种邮票、小型张、纪念封等。
| 10%
|
24000000
| 乐器
| 包括各种键盘类、弓弦类、拨弦类、打击类、管乐类等乐器及节拍器、音叉、定音器等器具及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 10%
|
25000000
| 体育用品
|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高尔夫球包、高尔夫球手套、高尔夫球鞋。
| 30%
|
除高尔夫球以外各种球类,各种棋类、健身器具、航空和航海模型、钓具等,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滑冰、滑雪及其他户内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
| 10%
|
26000000
| 自行车、三轮车、童车及其配件、附件
| 包括不带发动机、电动机的自行车、三轮车、童车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 20%
|
27000000
| 其他物品
| 其他不能归入上述类别的物品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