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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6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632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永保字〔2011〕29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9月3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删除第五十六条第十二项和第八十七条第四、第八项。

  二、第五十七条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诉讼中的担保;

  (二)海事担保;

  (三)公司因正常经营业务产生纠纷,为实现权益或减少损失,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裁判机关或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提供的其他保全措施。

  三、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除外)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资格、聘任及履行职责,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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