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柿饼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11〕780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柿饼制品是否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7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第
四十条规定,食品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的生产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利用新原料从事食品加工,首先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