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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关于共同做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

  附件
  “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力度,“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从彩票公益金中设立专项,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教育支持力度,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前教育)”。

  一、任务目标

  计划五年内为全国各地5.14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园率、巩固率,推进学前特殊教育加快发展。

  二、项目地区与资助对象

  (一)项目地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残联、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对集中、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保证效益的原则,确定本地区项目试点市(地)、县(市、区),审核项目试点学前教育机构。项目试点地区应为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重视、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基础条件较好、具有按计划执行项目能力的地区。项目试点学前教育机构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学资质,管理较规范,总体办学(园)水平较高;校(园)长和教师群体应为有爱心、有责任心、工作能力较强的骨干,并积极承担试点任务。

  (二)资助对象为在项目试点地区的试点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中接受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设立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原则上每年每人次平均资助3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中国残联、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学前残疾儿童总数、项目执行能力和效益等,确定其资助任务数和资金分配方案。

  省级残联、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全托、日托费用分别确定本省相应资助标准,但不得变更所分配的资助人数。同时,根据中国残联、教育部分配任务数、本地区学前特殊教育需求、学前教育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其试点地区和分配任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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