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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全康办【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根据《儿童残疾预防“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2012至2015年,在全国31个城市开展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为做好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十二五”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任务分配表》(附件1)确定的任务数,申报中央预算内的试点城市,2012至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每个试点城市30万元。各地也可以根据本省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增加申报试点城市,对于这部分试点城市,纳入“十二五”全国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城市,但中央财政不安排经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儿童残疾预防“十二五”实施方案》,申报的试点城市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管理网络健全。试点城市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协作配合,特别是残联要与卫生部门密切联系,在现有的新生儿筛查和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中明确增加儿童残疾筛查内容。

  (二)技术指导网络健全。试点城市妇幼保健网络健全,具备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技术资源、能够通过基层妇幼保健网络开展残疾儿童早期筛查。

  (三)筛查诊断转介网络健全。试点城市要有建立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转介制度的基础,健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工作流程,能将发现的残疾儿童及时转介至相应医疗和康复机构。

  (四)康复服务网络健全。试点城市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能够及时为转介出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五)经费保障。试点城市要投入相应配套经费用于残疾儿童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十二五”残疾儿童随报及康复工作试点城市申报表》(附件2)报送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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