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12〕237号)
部属(管)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12〕3号,见附件),将组织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2009-2010年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组织自查,并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检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按照要求,逐条核对检查内容,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行纠正,并填报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扎实做好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财政票据和相关材料送交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进行现场审核检查,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工作。
二、具体报送要求
各单位要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报送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