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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18869,68551592。

财政部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机构代码

 

地址及邮编

 

购领证号

 

财务负责人

 

电话

 

票据管理人

 

电话

 

 

 

 

  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万元)

财政票据名称

起止号码

数量

金额

合计

缴入国库/财政专户金额

 

 

 

 

 

 

 

 

 

 

 

 

 

 

 

 

 

 

 

 

 

 

 

 

 

 

 

 

 

 

 

 

 

 

 

 

 

 

 

 

 

 

 

 

 

 

 

 

 

 

 

 

 

 

 

 

 

 

 

 

 

 

 

 

 

 

 

 

 

 

 

 

 

 

 

 

 

 

 

 

 

 

 

 

 

 

 

 

 

 

 

 

 

 

 

 

 

 

 

 

 

 

 

 

 

 

 

 

 

 

 

 

 

 

 

 

 

 

 

合计

 

 

 

 

 

 

说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包括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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