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综函[2012]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在2009-2010年使用且未审查核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在上述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段内已接受过审查核销(验旧购新)的中央单位,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内容
(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
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