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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及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的有关精神,为推动检察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深入开展,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现就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缺位问题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基层检察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加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诉部门办案的压力。但是,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相对而言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部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放松了监督意识,未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对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缺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率低。刑事诉讼法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在实践中派员出庭率很低(全国平均仅在2%左右),导致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情况不掌握,更谈不上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对未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缺乏有效监督手段。面对大量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不出庭带来的监督不力的局面,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缺少主动开展监督的意识,没有在探索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上下功夫,也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的监督不到位。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定量刑幅度较小,且大多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因此实践中放松了对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采用抗诉手段纠正裁判不当的情况极为少见。

  检察机关对数量庞大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基本不出庭,又未采取其他有效的监督措施或机制加以弥补,造成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缺位,这有悖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同样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监督意识,落实各项监督措施,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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