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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管理制度较健全,服务流程较规范,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立;商业信誉良好,无严重违规;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无重大人身事故。
  二、建设要求
  (一)门店建设要求。
  必须以直营方式新建连锁门店2家以上,门店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装修风格,统一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划分为办公区和客户接待区。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办公、通信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基本服务设施设备齐全(月嫂服务门店应具备奶具消毒设备、洗澡抚触用品、培训实操教室等;早教服务门店应具备亲子场地、婴幼儿教室、培训实操教室等;居家养老服务门店应具备养老医疗护理设备、保洁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
  (二)经营管理要求。
  建设完成并正式营业后年营业额比建设前增长30%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签约服务员总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员工制签约服务人员数不少于50人),持证上岗服务员比例达100%,其中专业服务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服务员上岗必须具备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服务员工资按时发放,家政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明确规范的合同签订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售后服务、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明确规定并公示;管理人员和服务员要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按公司要求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
  认真记录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严格照章理赔,按合同保障各方权益;对服务项目回访覆盖面达到90%,回访满意度达到95%。

  附件4:
  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成为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行业之一。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帮助下岗工人、进城农民工实现就业,提高社会就业率,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现结合目前我国家政服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任务
  家政服务员培训旨在使没有家政服务知识的人通过培训,初步掌握家政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和服务本领,较快胜任一般家庭的服务工作。
  二、培训对象
  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家政服务员培训。
  三、培训方式与时数
  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集中培训与自学时数比例见表1。
  表1:  家政服务员的培训方式与比例分配

总学时

集中培训

自 学

总学时

理论知识培训学时

专项技能培训学时

百分比

学时

百分比

24

56

53.33%

70

46.67%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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