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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三)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附件3)的要求,支持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护理、早教和居家养老型家政服务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质量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等。要引导家政服务企业深入到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要指导中小家政企业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连锁门店管理信息化和服务员求职报名、岗前培训、签订合同、跟踪回访、工资结算、服务评价、绩效考评等全过程信息管理。
  (四)培训家政服务人员。
  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附件4),严格培训标准,创新培训模式,改善培训设施,提升培训质量。
  一是依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招募,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是支持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组织培训。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和企业要积极改善教学设备、设施,完善教学条件,添置教具、建立实际操作间。同时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特点,根据本地市场需要及企业订单将家政服务员培训专业内容进行细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要提高培训质量,做到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培训教材、师资标准、培训考核的统一。培训内容要注重基础性和专业性相结合,优先培训市场紧缺业态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基地式培训、滚动式培训、合作式培训,实现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教学培训与实际操作培训的紧密衔接。在注重基础家政服务培训的同时,要增加特殊专业性家政服务培训,以适应家政服务消费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发展。要开展学员到户实习和经验丰富的家政服务人员现场操作引导相结合的岗前见习。要坚持采取教师面授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在培训中大量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学员实际操作能力。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统筹协调,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指导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并充分调动协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合力做好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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