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 [2012] 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启动以来,各地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整体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仍存在建设进展还不平衡的问题,个别地方行动滞后,制约了乡镇监管机构建设的整体进度。为贯彻落实全国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掌握各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农业部将建立四项制度,督促各地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完成今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的硬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信息统计月报制度。请各省级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牵头,会同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厅(局、办),对本省(区、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跟踪和统计报送,并请于每月10日前报送本省(区、市)截至上个月底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二、建立进展情况季报制度。请各省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于4、7、10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本省(区、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报送本季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要包括总体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根据各地报送的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向全国通报各地建设进度和各地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各地加快建设进程。
四、建立经验交流制度。各地在乡镇监管机构建设工作中摸索出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随时报送。我部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各地提供有益借鉴,全面推进建设工作。下一阶段,我部还将组织召开乡镇监管机构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加强各地间的学习交流。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情况报送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落实上述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谎报虚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具体工作已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上述制度中要求报送的信息统计表、季度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等经厅(局)领导审定后请直接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技术处。按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措施的通知》(农办质[2011]38号)要求,还没有报送联络员的,请抓紧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