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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内障复明手术完成情况,由省残联协调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年底前填报《“十二五”白内障复明手术汇总表》(见附件2),按要求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创建情况,由省残联进行检查和总结,及时上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五、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进行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低视力康复

  “十一五”期间,通过贯彻落实《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为173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扩大了低视力康复服务覆盖面,提高了低视力康复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

  由于我国低视力者人数多,专业低视力康复机构少,服务网络不够完善,助视器品种和数量少,验配手段单一,缺乏视功能训练,不能满足低视力者的康复需求,接受培训的低视力儿童家长数量少,因此,“十二五”期间,要广泛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

  为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1.为50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

  2.培训20万名低视力儿童家长。(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3)

  3.建立33个省级低视力康复中心。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1.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明确医院低视力门诊和眼科医生的职责,做好低视力患者检查诊断、转介服务和随访等工作。

  2.教育部门做好低视力分类教学和家长培训工作。

  3.财政部门为低视力康复提供经费保障。

  4.中国残联要指导地方残联,在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部),为低视力者提供综合评估、助视器验配、视功能训练等康复服务。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要加强对彩票公益金项目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工作的监督管理。

  5.各省残联要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要求,认真组织管理好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工作,确保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建立完善工作网络,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以低视力康复机构为龙头,医院眼科、定点眼镜店、社区、盲校低视力班、低视力者家庭为基础的低视力康复服务工作网络,扩大康复服务面,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1.建立区域性低视力康复中心,承担区域性低视力康复工作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业务咨询、学术交流等工作。

  2.通过“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项目三期和利用社会资源在全国建立省级低视力康复中心,全面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为地级和县级低视力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为完成低视力康复任务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3.市级(含县级市)医院眼科普遍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做好低视力康复知识宣传、检查诊断、转介服务和随访等。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要按照《方案》和《国家防盲治盲工作规划》的要求,督导市级(含县级市)医院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情况。

  4.特教学校要对在校的视力残疾学生进行筛查,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提供康复服务。盲校为在校的低视力学生实行分类教育,承担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使其掌握眼保健知识和视功能训练技能,帮助低视力儿童改善视功能。

  5.各级残联要将设立定点助视器验配机构列入低视力康复规划,制定优惠和扶持政策,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做好设立定点验配机构工作。“十一五”已经开展助视器验配的定点验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主动走进社区,走进低视力者家庭,就近就便提供助视器验配服务。要根据低视力者的需要,引导、鼓励更多的验配机构设立助视器展示专柜,提供验光、助视器验配和使用训练服务。

  6.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的社区,要按照《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要求开展工作,提供康复服务,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城市社区要制定低视力康复工作计划,开展低视力防治和康复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筛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的低视力者登记造册,建立康复档案,定期了解康复情况,并做好转介工作。

  7.接受培训的家长,在家庭对低视力儿童进行视功能和助视器使用训练,并将训练情况及时向盲校和社区反馈,以便得到指导和帮助。各级残联要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规范、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

  (三)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

  “十二五”期间,中国残联和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低视力者的需求,设立助视器定点生产厂家,生产供应助视器。

  1.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要发挥主导作用,会同有关单位,在扩大助视器供应品种和数量、提供信息服务、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等工作上起指导和示范作用。

  2.省及市、县级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要设立助视器专柜,建立助视器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制度。要联系助视器生产厂家,根据低视力者的需求,组织助视器货源,在医院眼科、定点验配机构、社区发放。对贫困低视力者要安排到医院眼科和定点验配机构进行助视器验配,并提供救助。

  3.充分发挥定点验配机构在助视器验配服务和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方面的重要作用,定期了解低视力者的需求,根据需求组织质量好、经济实用的助视器供低视力者选用。

  (四)建立低视力康复部,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参照中国残联《关于转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在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科室级),在地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部”,确保完成任务。工作重点有以下四方面:一是,“十二五”普遍建立省级、地市级低视力康复机构;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低视力者就近得到康复服务;三是,加强领导,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四是,坚持工作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

  (五)加强人员培训。

  中国残联重点培养省级低视力康复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将举办全国低视力残疾康复技术人员培训班,为各省培训技术和管理骨干。

  各省要认真做好省级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培训。

  利用盲校、社区、定点验配机构、县级康复机构,对低视力儿童家长进行培训,使家长了解低视力康复知识,熟悉助视器性能、使用和保养方法,能够指导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

  (六)开展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举办“爱眼日”活动、知识讲座、论坛等,广泛宣传低视力康复的意义,唤起社会支持和参与低视力康复工作。组织医院眼科、定点验配机构、残联低视力康复机构,建立宣传“阵地”,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印制宣传折页、开展咨询等形式,普及低视力康复知识,提高低视力者康复意识。

  三、经费保障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按每名1000元对贫困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提供补贴。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贫困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等工作投入相应的经费保障任务完成。

  四、登记统计

  低视力康复机构负责填写《“十二五”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2份,1份存档,1份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汇总。

  县(市、区)残联填写《“十二五”低视力康复任务汇总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各级残联低视力康复部建立情况由县(市、区)残联填写,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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