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3.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依据筛查、诊断结果,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监督、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社区养老机构,为有需求的精神、智力、肢体等各类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养护服务。利用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对残疾人及其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安排轻度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等各类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农疗、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协助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为需要配戴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提供信息咨询、辅助器具适配、阶段性评估等服务。在专业机构及人员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清洁、洗浴等上门服务;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对社区和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
4.康复知识宣传和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宣传国家康复政策、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鼓励残疾人及其亲友正确面对残疾,树立康复信心。
5.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难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社会保障、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要注意坚持社区康复的基本原则,注意因地制宜和多个部门协调,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尤其是卫生、民政等部门资源,发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的作用,在制定计划、实施康复服务的过程中征求他们的意见。农村地区要结合实际,发展简便易行、经济适用的康复技术,真正让残疾人受益。
(六)坚持典型示范,稳步推进。
“十一五”期间,卫生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开展了“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共培育了347个区、市、县。通过培育活动,有力地推进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康复服务受益面。此外,为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中国残联将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2所示范性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以推动各地社区康复工作开展。
三、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主要用于组织协调、摸底筛查、扶持社区康复示范站建设、规范工作标准等方面,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社区康复服务。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四、登记统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康复需求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填写《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康复需求调查表”,保存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委托的社区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人员每次服务后如实填写《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康复服务记录”,并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康复服务评估,填写“康复服务评估”中的相应内容。
县(市、区)残联负责填写《“十二五”社区康复统计汇总表(表一)》,并上报至市(地、州)残联。地(市、州)残联汇总后填写《“十二五”社区康复统计汇总表(表二)》,并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