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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7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结束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2)减少损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2 评估总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评价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案例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技术保障
  部、省、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农药应急处置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
  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
  6.3 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药监管网络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公布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6.4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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