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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六)固化成型工段:链板整体不平度不大于3毫米,最高面密度可达15千克/平方米。
  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
  (七)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原则上不自行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确有必要自行建设的,酚醛树脂生产能力不得低于4000吨/年。
  三、产品质量
  (一)产品应达到GB/T25975标准,酸度系数不小于1.6,抗拉强度不低于7.5千帕,短期吸水量不大于1.0千克/平方米。燃烧性能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鼓励生产酸度系数大于1.8、抗拉强度大于10.0千帕、短期吸水量小于0.5千克/平方米的岩棉产品。
  (二)建立可追溯的产品出厂台账制度。
  (三)配备产品性能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消耗
  (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450千克标准煤。
  已经投产岩棉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50千克标准煤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岩棉生产企业,应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一)含尘气体收集治理,达标排放。烟气经脱硫除尘等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应符合GB9078《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配置污染源监测设施并开展自行监测,预留烟气脱硝设施场地、配置烟气脱硝装置。
  (二)生产用水循环利用,外排废水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棉回收再利用。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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