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
自2008年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建立了垃圾短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础电信企业利用自有短信通道,使用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违规开展经营性垃圾短信群发业务的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垃圾短信治理的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部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利用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端口和行业类应用端口、信息服务经营者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强化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垃圾短信防范技术能力,督促基层电信公司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垃圾短信泛滥态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电信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省(区、市)内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垃圾短信处理工作。
2.定期召开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会议,督促基层电信企业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3.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垃圾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函〔2007〕50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的要求,开展垃圾短信自查自纠工作。
4.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对已有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清退涉嫌违规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利用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查处。
5.各省(区、市)联动,建立垃圾短信拔测处罚机制,主动发现垃圾短信,并责成基础电信企业追溯发送源头,由发送方所在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同时抄送我部和基础电信公司集团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