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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共中央纪委
2012年2月4日

  附件: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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