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一)漠视职工正当要求,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