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
《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